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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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借款本金29985.59元、利息783.75元、罚息955.76元、复利24.79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29985.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的标准,从2020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利息783.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的标准,从2020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利息清偿之日止的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已预交292元),减半收取292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