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宏进商贸有限公司
中贵国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四川睿诚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兆特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朗景幕墙科技有限公司
华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问鼎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潘多拉矿业有限公司
四川瑞信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瑞信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646,374元及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4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5,840,000元未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7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2016年4月8日止;自2016年4月9日起,以借款本金5,6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7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2016年5月12日止;自2016年5月13日起,以借款本金5,648,18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7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2016年6月14日止;自2016年6月15日起,以借款本金5,646,37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7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华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本金5,646,374元及按如下标准计算的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计算方式:自2020年4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5,646,37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偿清之日止);

三、被告四川圆茂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在其抽逃出资的范围内(30,000,000元)对被告华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能向原告四川瑞信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被告四川潘多拉矿业有限公司在其抽逃出资的范围内(16,000,000元)对被告华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能向原告四川瑞信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被告华宇万利实业有限公司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46,000,000元)对被告华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能向原告四川瑞信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中贵国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其受让的248,000,000元股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五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中贵国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已实际履行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部分不再承担;

七、驳回四川瑞信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700元,减半收取38,8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华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圆茂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四川潘多拉矿业有限公司、华宇万利实业有限公司、中贵国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2-22
发布日期 2021-03-1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