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方程建筑总公司兴义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1096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