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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临沂宝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理赔金10756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临沂宝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施救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临沂宝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直接汇入原告提供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临沂城西支行,账号:1610××××4329)。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8元,由原告临沂宝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69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3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4 |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