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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内赔付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大广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70373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大广运输有限公司施救费6000元。 三、驳回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大广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及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大广运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户名:临沂市罗庄区大广运输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西支行,账号:1610××××8705)。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后收取85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