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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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昌明国际陆港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用共计三十五万三千二百三十八元(¥:353238.00); 二、被告***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598元,减半收取计3299元,由被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权利方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