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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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基石阀门有限公司 龙游欧莱特阀门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基石阀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借款本金170万元、期内利息44493.25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息之和1744493.25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12.397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龙游欧莱特阀门有限公司依据编号为22018***27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在384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依据编号为220181767410003901627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在384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依据编号为220181767410004001627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在384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依据编号为220181767410003801627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在384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依据编号为220181767410003701627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在384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龙游欧莱特阀门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基石阀门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20500元,减半收取10250元,由被告浙江基石阀门有限公司、龙游欧莱特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