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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天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北京天星开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公司增资纠纷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天星开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业绩补偿款5793600元;

二、被告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天星开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793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计算);

三、被告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天星开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律师费200000元、保险费15765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天星开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6
发布日期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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