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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南风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大泽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山东大泽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风机厂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2万元及违约金(以2.2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济南风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负担947.7元、被告负担26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1-23
发布日期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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