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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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21日起按月利率8.9999‰计算至偿还之日); 二、驳回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