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孟电集团热力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 二、李志敏、李志萍、李志伟、崔继英、杨俊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大志经济损失8564元。 如果李志敏、李志萍、李志伟、崔继英、杨俊峰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正弘超市、李志敏、李志萍、李志伟、崔继英、杨俊峰负担。为简便手续,张大志预交的诉讼费不再退回,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