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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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资源) |
| 法院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灵川县自然资源局对原告***、***、***、***、***、***、***、***、***、***、***车牌号为桂C×××××、桂C×××××、桂C×××××、桂C×××××、桂C×××××、桂C×××××、桂C×××××、桂C×××××、桂C×××××、桂C×××××、桂C×××××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采取的证据登记保存措施违法; 二、驳回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灵川县自然资源局赔偿其经济损失39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灵川县自然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