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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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8723.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3350元,由原告***、***、***、***、***、***负担146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负担990元,由被告沈峰负担8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