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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37948.1元;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对上述款项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37248.1元,上述责任先于***履行;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