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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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辽海种业有限公司 海城园艺化工有限公司 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城园艺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9.9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8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止按月利率7.7‰计算利息,自2019年5月8日起至本息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0.01‰计算逾期利息); 二、原告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房权房权证号为HC字第**、证号为辽(2018)海城市不动产权第F0032257号、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辽(2018)海城市不动产权第F0032258号的房产,海城国用(2001)第086号、海城国用(2007)第069号、海城国用(2007)第069-1号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海城市辽河种业有限公司对抵押物清偿后剩余部分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92元,由被告海城园艺化工有限公司、海城市辽海种业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海城园艺化工有限公司、海城市辽海种业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实际的给付义务时,加付38792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