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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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凯达置业有限公司 大连华鑫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华鑫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港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工程价款1336466元,并自2019年3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 二、原告对涉案红星湾A1号楼建设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30元(原告预交),被告大连华鑫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港凯达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二被告于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