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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巩义市象道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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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2021年3月2日前返还原告***40只集装箱至巩义火车站;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租金12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3倍的标准计算;以4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23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保证金89008元及利息,利息以89008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3倍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23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的标准计算;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损失费168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90元,减半收取35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账户: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93×××60;开户行:郑州银行农业东路支行。

裁判日期 2021-02-02
发布日期 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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