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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2021年3月2日前返还原告***40只集装箱至巩义火车站;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租金12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3倍的标准计算;以4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23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保证金89008元及利息,利息以89008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3倍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23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的标准计算;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损失费168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90元,减半收取35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账户: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93×××60;开户行:郑州银行农业东路支行。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