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乡市福鹰车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截止2018年6月18日为61000元,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8分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6 |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