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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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茂名市恒大物流有限公司 东风广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借款本金288695元及利息12157元(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9.9%计算;以上利息、罚息等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给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二、被告***未能履行以上第一项给付义务时,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挂靠在被告茂名市恒大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粤K×××**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粤K×××**重型罐式半挂车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以上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12元,减半收取2906元(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茂名市恒大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茂名市恒大物流有限公司应负担之金额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迳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本院不作另行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04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