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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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邳州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上述损失12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剩余损失160291.11元,已付71521.11元,余款8877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8元,减半收取1009元,由被告***负担700元,原告***负担3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