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信用卡本金99167.2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截止2020年4月8日的利息14043.46元,违约金3000元,并自2020年4月9日起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继续支付利息、违约金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4元减半收取131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