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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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环宇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 重庆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重庆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重庆环宇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6515.6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496515.67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重庆环宇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45.20元,减半收取4922.60元,由被告重庆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