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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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青海省鼎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32.75元由原告青海省鼎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13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