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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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淮安中油隆亿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南通业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分段计算:①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自2019年1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30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②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自2019年1月29日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自2019年1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④第四期100万元于2019年12月30日到期,如被告到期前还款,则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自2019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若被告逾期还款,则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的利息,同时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南通业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06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690元,由南通业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560元,被告淮安中油隆亿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813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138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