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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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益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大连玖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大连明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玖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3,335.08元(自2016年12月30日至2019年4月30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大连玖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7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232元。被告负担部分,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