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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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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9)鲁06民终5650号民事判决和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7)鲁0602民初7609号民事判决;

二、被申请人烟台市雪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支付工程款517318元;

三、再审申请人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申请人烟台市雪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修复费用388603.54元,上述债务由一审反诉被告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再审申请人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申请人烟台市雪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2617元,由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负担5215元,由烟台市雪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402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9510元及司法鉴定费145000元共计164510元,由烟台市雪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8059元,由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和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645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617元,由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负担1262元,由烟台市雪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3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1-25
发布日期 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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