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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海泉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海银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青海泉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款4000000元;并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向原告青海泉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的资金占用利息226666.67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支付自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资金占用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驳回原告青海泉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5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青海银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3
发布日期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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