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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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货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0日起,按约定月利息率2%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从2019年7月1日起,按年利息率6%,加罚息5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2020年8月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年利率3.85%,加罚息5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和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