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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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州区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000元;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0000元; 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5381.35元的30%,即85614.41元; 上述三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执行,并直接付至***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账号:62×××76);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6元,由原告负担858.2元,由被告***负担36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