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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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阳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5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5000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55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