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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金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江阴市双叶机械有限公司
无锡万事发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无锡万事发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保险赔偿款78198.45元。

二、***对无锡万事发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4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884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已预交),由无锡万事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2份,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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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9-09-03
发布日期 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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