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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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崧轩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2019)浙0291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三、被执行人***在18500000元范围内承担(2019)浙0291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深圳市崧轩科技有限公司对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清偿义务,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