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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华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211民初19367号

原告:青岛华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连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德福,山东众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梁,山东众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青岛华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栋物业)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7月1日-2018年5月31日欠缴物业管理费1481.4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德福、李国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第一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青岛华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1481.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江远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雅伟

裁判日期 2020-01-13
发布日期 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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