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华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211民初19367号 原告:青岛华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连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德福,山东众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梁,山东众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青岛华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栋物业)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7月1日-2018年5月31日欠缴物业管理费1481.4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德福、李国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第一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青岛华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1481.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江远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雅伟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