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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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2718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该货款为基数,从2018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本项违约金利率上浮幅度以年利率6%为上限)予原告***。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4.95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