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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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屏山天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碧澄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502民初6316号 原告:成都碧澄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伍俊。 被告:四川屏山天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贤君。 原告成都碧澄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屏山天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成都碧澄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成都碧澄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伟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胡孝飞 |
| 裁判日期 | 2020-0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