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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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无锡盛迈亿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青石村村民委员会汇票票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青石村委会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5); 二、驳回原告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青石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8元,由被告无锡盛迈亿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至本院。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