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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浙川电器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兴电器厂
重庆市江北区诚鹏汽配经营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市江北区诚鹏汽配经营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浙川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72222.1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572222.1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在重庆市江北区诚鹏汽配经营部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三、驳回原告重庆浙川电器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61.11元,由被告重庆市江北区诚鹏汽配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1
发布日期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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