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市开平区硕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唐山隆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中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隆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开平区硕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667407.5元,并给付违约金50万元; 二、被告***、***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唐山隆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唐山市开平区硕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37元,由原告唐山市开平区硕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67元,由被告唐山隆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0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