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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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兴峰玻璃贸易有限公司 沙河市瑞峰化工产品经销门市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沙河市兴峰玻璃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沙河市瑞峰化工产品经销门市部货款284164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284164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1元,由被告沙河市兴峰玻璃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3 |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