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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茂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科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茂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天津科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负债务1956979.86元,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北京茂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破产费用50000元及破产公告费300元。

如果***、***、北京茂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58元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被告***、***、北京茂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1-22
发布日期 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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