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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西山道支行 唐山东升骨质瓷有限公司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新东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东风重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东升骨质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光石承字20152714、20152776、20152777号《银行承兑协议》项下承兑汇票垫款利息6368688.08元(含复利,截止到2018年8月2日),以及偿还自2018年8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复利; 二、被告唐山东升骨质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光石借字20160174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1465783.41元及利息(计算至2018年8月2日的利息为2226774.09元,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支付至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 三、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唐山东风重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3958万元及其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北新东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债务在本金593万元及其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新东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东风重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东升骨质瓷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唐山东升骨质瓷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新东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东风重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106元,由被告唐山东升骨质瓷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新东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东风重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