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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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祥通橡塑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沃尔华管业有限公司 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沃尔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沃尔华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沃尔华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1159048.13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8年6月26日,2018年6月26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沃尔华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200元; 三、被告山东沃尔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沃尔华管业有限公司、山东祥通橡塑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沃尔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沃尔华管业有限公司、山东祥通橡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沃尔华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59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2596元,由被告沃尔华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沃尔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沃尔华管业有限公司、山东祥通橡塑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