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返还原告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9986.6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89986.67元为基数,按9.1894‰自2017年12月2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对上述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向原告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还本付息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3元减半收取3151.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此费用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151.5元,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