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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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鸿鹏焊业有限公司 唐山市达尔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唐山东然商贸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鸿鹏焊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9658854.04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和复息(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4000万元借款按年利率5.98%,已支付利息1199650.36元;自2015年10月9日起止2016年10月8日,1000万元借款按年利率5.98%,已支付利息328053.73元。自逾期之日起止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8.415%计算,复利按照年利率8.415%计算),罚息(按年化8.97%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 二、被告唐山市达尔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对被告唐山鸿鹏焊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动产抵押登记书》)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89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唐山鸿鹏焊业有限公司、被告唐山市达尔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1-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