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竞优钢结构有限公司 国昌天宇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国泰纸业(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 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竞优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租金3123.45万元; 二、被告唐山竞优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日万分之四向原告支付第一期至第四期租金的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分别自2015年3月26日、6月26日、9月26日和12月26日起,以3123.45万元为基数暂计算至2017年6月21日为7556178.6元),按年13.5%向原告支付第一期至第四期租金的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分别自2015年3月26日、6月26日、9月26日和12月26日起,以3123.45万元为基数暂计算至2017年6月21日为7083917.44元); 三、原告有权就***抵押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14平方米的房产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质押的持有国昌天宇集团有限公司9500万元的股权份额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国泰纸业(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173元元由本案的各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7-12-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