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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黄山市江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黄山市京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山市京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17163.0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9月10日,此后利息以6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5%上浮30%计算至贷款实际结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原告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款项债权就被告***位于休宁县【房产证号皖(2017)休宁县不动产权第0003161号和皖(2017)休宁县不动产权第××号】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对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被告黄山市京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款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9972元,由被告黄山市京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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