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中联拍卖有限公司 汕尾市天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百货广场大厦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企辉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广东省拍卖行有限公司 广东发展银行清远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汕尾市天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陆丰市银洲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二、被告深圳市百货广场大厦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汕尾市天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800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05年6月20日拖欠利息及罚息等共人民币34433700元,从2005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止按本金人民币8000万元,月利率8.58‰计息,罚息则从2005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止按逾期本金人民币8000万元每日万分之四计付); 三、被告深圳市百货广场大厦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拍卖或变卖被告企辉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号、××号房产(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00××82号),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上述深圳市百货广场大厦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 四、驳回原告汕尾市天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8832元,由原告汕尾市天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60650元,被告深圳市百货广场大厦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54091元,被告企辉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540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