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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19)辽0781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以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二、变更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19)辽0781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商业三者险保险金55486.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