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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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02执326号 高树光、王玉娥、王治生: 申请执行人高树光与被执行人王玉娥、王治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02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玉娥、王治生偿还申请人高树光借款本金4万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70元、保全费320元、执行费35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并且申请执行费350元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王玉娥、王治生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