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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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甘1224执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1月出生,住***。 被执行人:***,女,1977年1月出生,住***。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未主动履行康县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1224民初6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8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有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2021年1月26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家中,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当庭执行。经询问,被执行人***将本案执行款项850元全部付清。同日,本院前往申请执行人***家中,向其办理了执行款领取手续,送达了结案通知书。至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审判员 靳从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丽琴 书记员 王武生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